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案件屡屡发生,“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社会焦点。一些案件中,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引发热议,特别是对于无辜业主来说,为他人的行为买单实在想不通。
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针对上述问题,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草案通过后,将会给大家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与变化?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创始合伙人、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
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
《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朱界平指出,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而,要求每一个人都负有这样的法定义务。草案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任何人违反“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都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草案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其中的无辜者由于缺少事实和公平原则的依据,因而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已经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着给与补偿行为是垫付行为,如确定加害人,可追偿,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
草案还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草案中新增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朱界平: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将改变
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能否得到改变呢?朱界平律师说,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以前只有在高空坠掷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所有部分情况下,物业作为公共部分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其它情况,物业很难承担责任。现在只要发生高空坠掷物,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草案加大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对于业主的影响,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查清违法行为人。只要公安机关的介入,就会将绝大多数高空抛掷物损害案件的行为人予以查清。即使查不清侵权人,能提出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如抛掷物,家中没有该物品、事发家中无人、物理学规律证明不可能等等证据。最后,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补偿是垫付性质,查清真正侵权人,还可追偿。草案中关于坠掷物规定,加大找出真正侵权人赔偿的力度,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
对于当事人的影响,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判决后所有业主承担给予补偿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业主自己没有抛掷行为,却让自己承担补偿责任,其内心不满,拒不执行判决。如重庆烟灰缸案,20年内仅3人赔偿。依照《民法典(草案)》,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查清侵权人,如无法查清,由可能加害人补偿。物业公司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责任。上述有关规定无疑极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朱律师认为,草案关于坠掷物规定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只有满足公安机关找不到人,有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由全楼补偿,其补偿也是垫付性质,查清侵权人,还可追偿。
朱界平说,以前发生高空抛掷物,不能查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有可能加害人实行补偿责任的“连坐”,无疑是对高空抛掷物行为的纵容。如今明确有关机关的积极调查义务,采用刑事方法查清侵权人,如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对抛掷行为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上减少抛掷物事件,也保护好“头顶的安全”。
天上不常掉馅饼,但从天而降的砖头、瓶子、西瓜皮倒不少见。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伤案屡屡发生,但往往因肇事者难以确定,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厘清,引发争议。“头顶上的安全”也成为全社会的关注。
2000年5月11日,重庆学田湾正街居民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该起案件有“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之称。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特聘专家黄友健表示,从具体条文而言,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草案还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高空坠物事件的义务,这一点对及时查清责任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还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此外,以往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民法典草案则规定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专家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对高空抛物的管理,表明了法律的鲜明态度,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