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对参与疫情防控物业服务企业 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16:02:35 发布人:呷浪 浏览次数: 2772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住建(房管)局、 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 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 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度难关的通知》 (鄂防指发〔 2020〕111号)精神,现就落实对参与疫情防 控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疫情防控期间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保障 房、房改房等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要 求落实防疫任务、依法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须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且签订了物业服 务合同并按要求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未经备案或已经到期, 但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并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 可由属地街道、社区进行确认。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住宅小区的项目管理部在疫情防控期 间须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居民服 务等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并为所管项目提供物业管理区域清 洁消杀、封闭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务。


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享受补助政策 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名单由县(市、区)住建(房管)部 门审核确定,报各市(州)住建(房管)部门备案。


二、补助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全额落实,补助 标准和期限在鄂防指发〔 2020〕11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执 行。省级按照市县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依据实际审核数从现有住建领域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调 剂安排,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通过2020年财政年终结算 办理。


鄂防指发〔 2020〕111号文中明确的住宅小区在管户数 (产权证一证为一户)是指住宅小区已实际交付的住宅户数, 不包括与住宅小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业、公寓、办 公、物业管理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户数。


三、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


(一)各地要细化地方物业补贴工作细则,按照企业申 报、社区初审、街道审核、市县审批等程序及时审核确定纳 入补贴范围的物业管理企业及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物业企业 给予补贴,先行拨付补助资金。

(二)市(州)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所辖县(市、 区)及时报送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情况(包含物业企业 数、物业服务住宅项目数、住宅小区在管户数、已兑付补助 金额数等),收集相关资料(补助资金的拨款凭证等),并会 同财政部门汇总本市(州)相关情况后,填写《市(州)物 业服务企业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附件),于2020年7月 30日之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汇总市(州)申报的材 料后,提出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共 同行文报省政府审批,按照省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拨至市县 财政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报送要求。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要求,强 化市县主体责任。县(市、区)要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情况, 实事求是地向市(州)申报,并对报送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负 责;市(州)要做好督办和汇总工作,及时向省级申报,申 报材料中需附上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市(州)住建(房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盖章的承诺书(描述申报的总体情况和 关键数据,并承诺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 责)等资料。

(二)资金使用要求。市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物业服 务企业一线员工的补贴和防护物资的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用 于归垫市县已拨付的对参与疫情防控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助。

(三)资金管理要求。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挪用,要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20年12月31 0前,市(州)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汇总本地区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附件:市(州)物业服务企业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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