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协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慧杰,就小区物业管理乱停车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进行了分析。
宁波某小区物业出台了一项管理违规停车硬核举措——对不按规停放的车辆,在温馨提示无效后进行上锁管理。
据了解,该小区有1200多户家庭,1800多辆车,但地下车位只有837个,地面车位仅166个,车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居民投诉不断,物业贴单无效、一时间小区陷入居民停车难、物业治违难的尴尬局面。
在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就管理违规停车问题进行了激烈商讨,最终大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补充版的《居民公约》:明确小区内、外停车位,机动车一律按规停放。违者,告知后不自行整改的,物业做锁车处理,自行砸锁以破坏公共财物报公安处理并记小区内部失信一次。
物业在锁车前,先做好告知工作,打电话通知车主。若车主不予理会,才会采取锁车措施。车上锁后,他们也会在车身明显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诉车主车已上锁,尽快联系物业处理。
从去年10月到现在,措施试运行半年多,主干道上违停车辆越来越少,小区每月违停车辆已从原先的140余辆减少到40余辆,基本上每天违停的只有一两辆。
如今,不少小区都面临停车位紧张,车辆不按规停放的现状。如何有序管理小区停车问题,也是诸多小区面临的难题。该小区停车管理模式经媒体报道后,也引起了宁波市法治督察员、市政协委员刘慧杰律师的关注。
5月21日下午,刘慧杰来到该小区,就停车管理问题和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和业委会成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后续工作提出了专业建议。
节目中,主持人问法治督察员:
1. 物业锁车治理车辆乱停放的方法,你怎么看?
刘慧杰:
我们第一反应就是锁车这个行为是否正当。物业是通过业主委员会赋权,那么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这个权利?如果业主委员会本身都没有这个权利,那么他如何来赋权给物业?那物业又如何来锁车呢?所以我们想此行为的正当性肯定是存疑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车是属于业主的私人财产,而不是轻易可以锁的,除非经过法律的授权,由相关的法定的部门来执法,否则不能轻易锁车。我们可以把这件事倒推一下,如果说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有权轻易锁车的话,那么它的权限就过大了。因为他今天可以锁你违规停的车,那他是不是可以锁你合法停的车,是否违规的判定权在谁的手里?所以自然就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经过深入了解,我认为业委会与物业作出这个决定的时候还是非常理性的。
第一,该小区共三期,仅在二期进行锁车。因为二期地下车位还有100个空车位,地上商铺的前面还有20个左右空车位。也就是业主乱停放现象,不是客观不能,而是主观的态度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业委会与物业出台《居民公约》,锁车目的不是为了增强交通的便利性,而是惩罚教育乱停车业主。第二,业委会与物业充分论证了锁车的行为。1.通过业主公约的方式,让大家共治;2.走法定的程序;3.获取更多业主的共识,大家有一个共享、共建、共治的思路。 第三、物业锁车的时候不是野蛮粗暴的进行,先打电话告知违停业主挪车,在不挪车的情况下才锁车,锁车之后,在车辆明显的位置贴温馨提示,上面留了开锁电话,尽到告知义务。
2.物业锁车法律上站不住脚,有进一步改善的方法吗?
刘慧杰:
因为《居民公约》必须要合法制定,否则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他们制定公约时是有共识的,也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及后果,并且责任由物业和业委会谁来承担,也有过讨论,虽然没有成文,但有预案。我觉得他们是按照法律的理性思维去做这件事情,他们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做了一个恰如其分的应对。总的来说效果是好的,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法律总体评价上是否定的。所以我给出建议,要尽可能做到不让损失扩大,不让冲突加剧,目的是为了让这个社区更和谐。该小区有业主群、社区有曝光台,我们可以在社区群里对违停进行温馨提示,用个文明道德的手段做更好的疏导。同时,在小区车位充裕的情况下,仍要乱停放的,在法律立法的层面去探讨是否有一个赋权的行为。但在没有赋权之前,的确不可以随意乱作为。如果《居民公约》是违法的,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中共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