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判了!高空坠物砸伤行人眼球,一小区36户共赔22万,物业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9-11-23 12:21:40 发布人:襄阳物协 浏览次数: 1705

11月18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涉事的36户业主共同承担补偿款合计22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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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现场 


事故经过

2016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冯先生下班后在某小区的工地上冲凉,结果一个油漆桶从与工地一墙之隔的附近小区楼上掉了下来。“我当时还未反应过来,突然又掉下来一个瓦砂锅。”回忆起当时的场景,冯先生至今还心惊。


瓦砂锅落地后烂瓦片四处飞溅,冯先生不幸被弹起的碎片划伤了右眼。经诊断,冯先生为右眼球破裂伴眼内组织脱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脉络膜脱离(外伤性)、右眼黄斑出血、右眼黄斑裂孔,需立即进行手术及留院治疗。


将物业公司和52户业主告上法庭


飞来横祸,冯先生的右眼落下了八级伤残。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冯先生无奈将邻近小区的物业公司和52户业主全部告上法庭。


 冯先生 认为,导致他受伤的瓦砂锅是从邻近小区的5幢1座坠落,所以相关房屋的产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同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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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到法院的传票 


物业公司和业主们皆不服


 物业公司 辩称,本案属于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该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而物业公司在此期间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是致使冯先生受伤的侵权人,所以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物业公司只是对小区共有部分区域进行管理,对于房屋内的区域,物业公司无权管理,所以冯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业主们 则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冯先生的受伤与自己所在小区的坠落物有关,所以不应该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冯先生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36户业主共担责


 市第一人民法院 认为,本案属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大家争议的焦点在于冯先生的受伤原因以及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结合本案案情,在附近小区的36户业主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补偿,依法判决涉事的36户业主共同承担补偿款合计22万余元。


以案说法

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

应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在这起纠纷中,

法院是如何确定

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的?

为什么物业公司不用担责?


市第一法院承办法官梁丹妮向记者介绍,如果因为建筑物中的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受伤,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时,应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涉事小区的52户业主中,有16户业主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所以剩下的36户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的业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导致冯先生受伤的是瓦砂锅,而在瓦砂锅扔下之前还有一个油漆桶,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用品,不属于小区物业管理者负责的日常维修与管理的共有部分例如外墙瓷砖、公共围栏等物品,所以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对建筑的使用人、产权人个人控制使用的生活用品进行管理,因此,物业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定涉事的36户业主共同承担补偿款合计22万余元。


最后

物业管理圈提醒广大业主

我们应以身作则

严肃抵制高空抛物的行为

与此同时

出行的时候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避免此类伤害事故发生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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