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动物伤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被告都非常明确,即为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因为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而告小区物业的纠纷虽不常见,但近几年还是有多起此类纠纷。现在我们就选取其中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2008年12月25日,镇江市民李女士在小区内被一条流浪狗咬伤,此后,她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镇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近一万元。李女士状告小区物业的理由是,她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责任、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此案庭审时,物业公司提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原告被狗咬伤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此外,狗伤人属于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被告要有过错,而物业公司既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更非管理人。伤人的流浪狗身体灵活,来无影、去无踪,物业公司对其的出没无法预见,属不可抗力,如果将流浪狗咬人的责任归于物业,超过了其管理的能力和范围。
对此,李女士提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被告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但约定了被告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作为物业服务提供商,在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后,应及时驱赶或抓捕,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但由于被告未采取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被流浪狗伤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关于流浪狗在小区内咬伤人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界也存在争议,因此,镇江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我们看一下其是如何论述责任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这条规定,对于动物伤人,民法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是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如,主动挑逗、攻击动物)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所有对动物管理的人,都应有管理这个动物不得伤人的义务,只有尽到了没有伤人这个义务,才能推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本案中,肇事的狗是流浪狗,它没有自己的主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在本案中,李女士在小区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不可能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应由流浪狗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责任的问题,法院是这样论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被流浪狗所伤,流浪狗的主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现在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来赔偿,物业公司则应当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镇江法院的判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不同的情况,因此,张先生如果因此提起诉讼,最终结果如何,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在此之前,任何人都不宜下结论。
不少人都有被被狗咬伤的经历,由此引发各种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律师建议相关当事人要收集充足材料作为证据,为可能的诉讼作好准备。
被动物咬伤者,需要证明的内容有:
1、动物加害的行为。
动物的加害行为可通过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报案书,当事人陈述等材料综合加以认定。
2、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
因被动物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可通过病历、医院的发票等综合加以认定。交通费可通过交通费发票或实际发生的情况加以认定。误工费可通过住院的天数加以认定。
3、动物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是要说明自己的损失是由动物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如果是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被狗咬伤后出于自信而拒绝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带其注射疫苗或做其他消毒处理,导致其染上狂犬病,此时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动物伤人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动物的主人或饲养人,也要有所准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1、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等情节。
受害人的故意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故意是指在受害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进行了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受害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行为,并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失。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重大过失的判断要根据不同的动物区别对待,如家养动物的危险性相对低于驯养动物,对家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不构成重大过失,对驯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3、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过错。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人过错致使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物业管理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