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执行公务的时候,物业应该配合放行吗?
这个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出现,有的物业企业阻碍执行,人员被拘留,还要被罚款,可谓为不懂法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常见的四类物业公司阻碍执行情况
1、怀疑执法人员真实性拒不放行
2、要求请示领导拒不放行
3、保护业主隐私拒不放行
4、要求出示执行协助通知书拒不放行
这四项,统统不行!
八项义务
1、物业管理企业控制的大门、道闸等设施,物业管理人员在核实执行人员的真实身份后应给予执法人员、执法车辆、法院扣押车辆开门或放行。
2、配合执法人员张贴执行法律文书。
3、配合执法人员评估、勘验、强制开锁入户。
4、配合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取证。
5、配合执法人员上门搜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6、配合执法人员凌晨行动及日常对被执行人拘传、拘留。
7、配合执法人员社区公告栏张贴失信被执行人公告、社区发布悬赏公告。
8、其它需要配合、协助的义务。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发。
来源:物业策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