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入学需父母无犯罪证明;老人被单位要求开“健在证明” ;买房被银行要求证明“自己是自己”...类似这样的“奇葩证明”你见过多少?
这18种证明公安不开了,该找谁?
1/身份信息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须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案例:
傍晚6点左右,一位中年妇女一手拿着户口簿,一手牵着一个三岁的小男孩来到容城派出所,要求值班民警给其开具身份证明。原来,中年妇女姓王,安徽人,独自一人带着小孙子到监利县找打工的儿子。结果,儿子没找到,眼看着天色渐晚,便准备找间宾馆先住下。但她只带了户口簿没带身份证,跑了好几家宾馆,工作人员都告诉她没有身份证不能入住。
民警告诉王女士,不能用户口簿入住宾馆只是因为上面没有照片,而派出所无法开具个人身份证明,只能开具派出所和旅馆留存的《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
办法:对于丢失或损坏的,可到公安机关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对于像王女士遇到的情况,人在外地,没带身份证,又无法及时补办,在需要入住旅馆时,其实只要到旅馆辖区派出所核实身份,并由派出所出具《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就可以了。
2/健在、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案例:
去年6月初,75岁的杨大爷到派出所要求民警帮其开具健在证明。经了解,已经退休很久的杨大爷接到原公司的电话,表示公司这些年发展不错,现在每季度给老员工发放400-1000元不等的补助福利。但是,公司要求杨大爷必须出具健在证明,防止有人冒领。
民警一开始听到杨大爷的要求真的是哭笑不得,最好的健在证明不就是人活生生站在面前么?可是杨大爷原公司现在在外地,公司也不可能派人每季度对老员工一一走访核实是否健在,非得让杨大爷开具健在证明并邮寄到原公司。民警告诉杨大爷,现在公安部出台了相关规定,派出所不予开具公民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办法: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民警在实践中总结了多种办健在证明的方式。比如,买一份当天新出版的报纸和本人合影、直接通过QQ视频等等。
3/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案例:
7月的一天,城南派出所前台户籍接待大厅来了一名薛先生,其称自己需要贷款,但是因为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和现住址不符,需要民警开具实际居住地证明。
不过,民警告诉薛先生,派出所和户籍部门只是负责户口登记,对于是否实际居住无从进行实时查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该类证明。
办法:办理实际居住证明,可到社区(村)委会办理,要提供房产证、租房证明、身份证等个人资料。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对个人不予出具。
案例:
最近,监利市民小方希望红城派出所能够出具自己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来,小方在监利某家公司实习,准备跟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公司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民警告诉小方,派出所不对个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法: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解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给予出具证明。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出国等非招聘类事由需要出具个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基层派出所同样受理。
5/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办法: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
6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7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办法: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8/偿还能力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9/亲属关系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婚姻状况证明
办法: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12/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办法: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13/人员失踪证明
办法: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4/保险事故证明
办法:保险公司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办法: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办法: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
17/房产情况证明
办法: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办法: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意见提出,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意见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首批20项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
事项清单
另外,意见还列出首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 、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