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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堵塞消防通道”刻不容缓

襄阳物协 2019-12-06 09:47:26 浏览14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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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沈阳大火现场


12月2日晚,辽宁沈阳某商住楼外墙保温材料突发大火,导致5层以上楼体烧焦。经过3个多小时的全力扑救明火连夜被扑灭,298户居民被紧急疏散转移,未发现人员伤亡。


但有关人员表示:原本只是五楼的一户窗口外墙保温材料起火,由于离楼体最近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车辆堵塞,未能及时在初期阶段控制火情,导致几分钟内火就蹿到了楼顶。


群众:

“就等你下来呢,这人找不着啊!你看这车咋进来的,全给你录着呢!”

                                   

车主:

“随便,你楼上着火跟我有关系吗?你防火通道就这一个啊?”


群众:

“消防给你原话你这车档碍了,懂不?你等法院吧!”


这是当晚这辆挡住小区消防通道的私家车主与在场质疑群众的激烈交谈,虽然当时大家都有些情绪失控,但其中的“一句楼上着火和我有关系吗?”使其成为这几天网上流行的一个高频词。


在这起大火发生的前一日,12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一居民家中突起大火现场火光冲天、浓烟滚滚,火势一直蔓延至20多层。据了解,当消防车到达小区时,由于消防通道的堵塞,大型的、有云梯的消防车不能进入到小区,所以喷水高度是够不到足够的程度。


从近年来的公开报道来看,“消防通道被堵”已成为一个高频词。这种现象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小区停车位规划不足、居民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高等有关,也与法律惩处力和震慑力不足有关。因此,必须从多地类似火灾事故中记取教训,及时完善《消防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一方面,对堵塞消防通道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是否有必要像治理高楼抛物一样,把堵塞消防通道这一高危高发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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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关系到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堵塞消防通道就等于阻止生命救援,其危害性比高楼抛物可能还要严重。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高楼抛物“入刑”——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故意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救援造成重大损失,也应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然而《消防法》处罚较轻,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堵塞消防通道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现行法律的相关处罚是否过轻,威慑不够?当一个区域或者是道路被确定为消防通道,意味着什么?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奚鹏分析:“通常意义上,我们消防指的‘消防通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火灾发生过程中用于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第二种情况指的就是用于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车通道。均是以保证畅通,不能被占用、堵塞、封闭为前提。能够保证火灾发生的时候,被困人员能够顺利的疏散,救援车辆,能够通过消防车道靠近着火建筑实施扑救行为。”


“最多只能对违法个人罚500元”——私家车堵塞消防通道,违法成本太低。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停车占用消防通道,只是在造成重大事故的时候,车主才承担刑事责任等重大法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事故,或者停一会就开走了,最多也就只是500块钱的罚款。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违法成本确实是太低了,火灾这样紧急的事故无时无刻都可能存在,所以保持这种消防通道的畅通是业主的法律责任,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喊冤:业主偏往消防通道上停,管不了。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朝勇认为:“他们(业主)不是不知道,只是过于自信,认为出不了事,好多重大火灾(的发生),(都是)以为没事结果出大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建议:“将这种占用消防通道的处罚力度适当提高,赋予物业服务区域更多的管理权限,而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办法做好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综合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检查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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