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一小区居民楼突起大火,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救火时消防栓内竟然一滴水都没有。眼睁睁看着房屋被“燃为灰烬”,无能为力,小区业主遂以此为由,状告小区物业索赔28万元损失。上周,南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25万余元。
2016年年初的一天夜晚,南海卢先生居住的某小区602房发生火灾。当时80多岁的老父亲一人在家,所幸601房邻居及时提醒,老人得以逃离。不料,601房户主为防火势扩大,便尝试自行救火,当他取出并接通楼梯间的消防水喉后,消防栓管道内竟没有一滴水流出。随后,他只好另寻灭火器,但是,跑遍整栋楼却找不到一个灭火器。最后,该户主只能用盆接水灭火,“杯水车薪”。卢先生则回忆,当他赶回家后,发现消防车虽然到了小区门口,但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堵塞了消防通道,车无法顺利进入。车载消防用水用完后,消防救援人员不得不通过隔壁小区消防栓“借”水或抽取小区池塘水。当时,救援人员表示:“要不是隔壁小区及时提供消防栓取水,火势估计还得持续一段时间。”种种原因造成火势没有得到第一时间的处理,进一步蔓延扩大。最终,602房遭受重大损失,还连累了一墙之隔的502、702房,造成两房屋内部分财物受损。据消防部门事后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并非人为、自燃等,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2016年4月1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由物业公司管理的涉事小区消防控制主机停机状态,消防栓未能出水,涉嫌违反《消防法》,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两万元。了解到,我国《消防法》已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则详细规定了物业企业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保障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管理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等。对此,卢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不仅没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也未定期检修,没有保证消防通道、消防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具有重大过错,是造成火灾损失的重要原因,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业主卢先生及其妻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付28万余元。法庭上,该物业公司辩解:“卢先生所住的楼房楼顶并没有储水池,消防栓不能自然接入,只能人工打开阀门,消防栓才能供水”,“火灾发生时当班人员均投入救火,故来不及开阀门”。同时还表示,公司一直按规定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车库中已放置灭火器,也已尽力尽责扑救火灾,对损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南海法院一审认为,消防栓为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以及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的职责。重要的是,现其管理的小区消防控制主机停机状态,消防栓不出水,导致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扩大了卢先生等人的损失,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后采纳卢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的主张,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卢先生及其妻子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