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
其中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开业主大会首先应当
由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那么,
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是否抬高了
征集业主意见、选举业委会的难度?
如何理解参与表决?
例如把票有效送达给了业主张三,
但张三没有来投票,
张三的票数和面积能不能算入三分之二里面?
能不能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
2021年9月24日,
杭州市的一个判例,
判决书编号:
(2021)浙0105民初4474号,
给出了答案。
从这个判例我们可以看出:
一、将主动要求赞同大多数票数的投票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为有效票;
二、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送达的表决票(即使这些业主放弃权利,不来投票),也认同为参加了业主大会,计入参与表决;
三、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在实践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的表决方式(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符合当前物业小区生活的实际情况,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判决书全文
(注:蓝色下划线为被告业委会答辩内容。红色下划线为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观点)